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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11331081MB1582444Y/2022-8806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溫應急〔2022〕19號
  • 成文日期:
  • 2022-04-27
  • 發布單位:
  • 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溫嶺市安全生產“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4-27 15:55 信息來源:市應急管理局 瀏覽次數:

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各鎮(街道)應急辦:

有效性:該文件已廢止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溫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落實“首違不罰” “輕微不罰”制度的實施意見》(溫政辦發〔2022〕5號)等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進行梳理,制定《溫嶺市安全生產“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的處理。

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是指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煙花爆竹批發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二、適用條件

本《清單》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適用對象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最近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未被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未被納入聯合懲戒名單。

三、適用程序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嚴格按照如下程序執行:

(一)責令限期改正并立案。執法人員在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可適用于本《清單》的輕微違法情形,應當在《現場檢查記錄》中如實記錄,按要求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并在5日內立案。能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責令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正。

(二)嚴格復查驗收。生產經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執法人員按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確保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三)形成調查報告。執法人員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等相關法律文書,收集相關證據,并形成《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

(四)依法作出決定。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應經法制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對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弄虛作假、再次發現同項、同類型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嚴格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當事人,應當進行教育、警示和告誡,制作《現場教育記錄》。

四、相關要求

(一)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掌握本《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認真按照規定程序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加強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切實糾正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處罰案件。

(二)進一步加強行政指導。執法人員要對生產經營單位加強行政指導,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三)進一步嚴格清單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對列入《清單》的輕微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不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發生變化,涉及本《清單》情形的,應及時對本《清單》作出修訂。

本《清單》自2022年4月20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溫嶺市安全生產“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清單

2.現場教育記錄

 

 

 

溫嶺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溫應急[2022]19號 附件.doc

 

抄送:臺州市應急管理局,市府辦、市司法局。

溫嶺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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