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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11331081002680863R/2021-9046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發布單位:
  • 市府辦

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規定

發布日期:2021-11-22 11:15 信息來源:地區管理員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與評價,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7號)《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溫嶺市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以下簡稱后評估)是指依據一定的標準和程序,由決策承辦(實施)單位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效果作出綜合評定,并由決策機關決定決策的延續、調整或終結的行政活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后評估的具體實施工作。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協調后評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后評估的具體時間,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時一并確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決策實施一段時間后,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制定后評估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評估目的、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評估時間、委托評估和評估經費預算等。方案應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實施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專業咨詢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評估。

受委托評估單位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九條  后評估可以根據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第十條  后評估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決策實施前后的相關信息;

(二)通過多種形式開展調查,廣泛聽取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三)綜合分析收集的資料信息,得出初步結論;

(四)起草評估報告草案,組織有關專家對評估報告草案進行論證;

(五)對評估報告草案進行評審;

(六)形成后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評估單位應當科學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評估。不得預設評估結論,不得權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參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評估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二條  后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單位應提交后評估報告,報市政府研究審定。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關于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和決策效果的總體評估;

(二)決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三)繼續執行、暫緩執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結論以及相關建議。

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繼續執行、暫緩執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市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決策、暫緩執行決策或者修改完善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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