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1081002680863R/2021-9046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發布單位:
- 市府辦
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法制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擬由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四條 決策草案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制訂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按照規定開展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
(四)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送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補充或者退回。
第五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要求補充材料、完善程序和組織專家論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時間內。
第六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市政府決策權限;
(二)決策草案內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否抵觸;
(三)決策草案起草過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第七條 市司法局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開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有關資料;
(二)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協調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三)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單位和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進行法律咨詢或者技術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第八條 市司法局依據本規定第六條規定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供決策機關決策時參考。
第九條 各鎮(街道)、市政府直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