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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 11331081002680863R/2021-9046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發布單位:
  • 市府辦

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定

發布日期:2021-11-22 11:06 信息來源:地區管理員 瀏覽次數:

第一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利的原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眾參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依法獲取相關信息,參與調查論證、發表意見和建議,監督決策實施等活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具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提高行政決策科學性、民主性。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組織公眾參與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公眾參與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綜合考慮參與主體的居住地域、從事職業、參與能力、受影響程度等因素,組織包括利益相關方在內的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參與主體的廣泛性、針對性和專業性。

第九條  市政府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征得主持人許可可以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進行辯論。對聽證參加人的詢問決策承辦單位或其聘請的有關專家可以進行解釋;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聽證意見進行分析,認為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對未采納的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必要時予以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在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做好決策解讀和咨詢答復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眾對決策實施提出較多意見,或者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充分聽取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繼續執行、暫緩執行、修訂決策方案或者停止執行建議,報決策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督促、指導與考核機制,將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納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消極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各鎮(街道)、市政府直屬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公眾參與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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