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31081002680863R/2021-90464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成文日期:
- 2021-11-22
- 發布單位:
- 市府辦
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凡是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溫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工作規定》的程序實施。
第三條 市政府編制、調整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以下簡稱決策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體包括:
1.制定有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勞動保護、就業促進、住房保障等發展與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關資源配置、生態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城鄉建設、鄉村振興、民族宗教等管理服務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具體包括: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
2.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3.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4.本行政區域各類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方案。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體包括:
1.重要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產、森林、海洋、灘涂、水等各類重要自然資源;
2.重要文化資源包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特色景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地、旅游度假區等,以及各級各類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等文化文物單位館藏的各類重要文化資源。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1.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共建設項目;
2.需經政府核準、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五)市政府主要負責人認為需要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一)財政政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二)內部管理事項,包括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內部工作流程等事項;
為執行上級決策部署出臺的、沒有作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更為不利的具體實施措施的,可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六條 擬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納入目錄,適用重大行政決策有關程序規定;沒有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按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求進行管理。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開展下一年度市政府決策事項建議的征集工作。
對征集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或專家研究論證后予以立項。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在編制年度決策目錄草案時,應當與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做好銜接。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編制年度決策目錄草案后應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并報市委同意。
第十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事項外,年度決策目錄原則上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向社會公布。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目錄編制的,可以適當延期。
公布的目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重大行政決策主體、決策承辦單位、法律政策依據、履行程序要求、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部門送市政府辦公室審查后,按程序報市委市政府批準,同時提請調整相應決策目錄。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決策目錄和聽證事項目錄向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及時處理有關意見和建議,并可在梳理相關意見和建議后集中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及時制定相關工作實施方案,強化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各鎮(街道)、市政府直屬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